搜索内容
搜索类别
中国商标网
当前位置:HOME > 商标新闻 > 商标维权

长城商标再诉侵权有点防卫过度

发布时间 2009-01-08

中国商标注册网资讯(引自糖酒快讯)

近日“中粮(集团)”旗下的“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酒业)对 “中红城酒业”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侵犯了其母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长城”商标的专用权。

中粮酒业目前主要经营葡萄酒业务,并涉足黄酒、洋酒等相关业务。旗下三大葡萄酒生产企业——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和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中粮酒业以及旗下的三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一直被授权使用“长城”、“GREATWALL及图”等商标。

中粮集团对其商标的保护值得很多企业学习,早在2005年就有轰动一时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当年双方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对中粮集团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册的“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在当年4月该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嘉裕长城”被法院认定侵权,判赔1500余万元。中粮集团旗下的驰名品牌长城葡萄酒打赢了这场中国葡萄酒商标侵权的第一案。也为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但此次中粮酒业对“中红城酒业”所提的异议,却令人心存置疑.

我们业内人士指出,由商标看来,二者在写法、字数、形状、布局、读音及含义上都毫无相似之处。虽均含“城”字,但位置和写法也完全不同。仅凭两个商标都带有“城”字,就提出异议未免有些牵强。因为“城”是一个通用字,并能不为任何人所专用。

知识产权需要保护,我们国家也在逐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化。“中粮集团”对其商标的重视与保护程度值得赞扬,很多企业还没有他们这种强烈的商标战略意识。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保护和鼓励创新,而不是维护和发展垄断,即或你是行业巨头也不能堵死别人的发展空间。此次“中粮集团”对方提出的异议很令人费解,若说近似,仅仅因为双方商标名里同有一个“城”字。异议是合法的权利,但异议的理由是不是更应令人心悦诚服呢?商标我们要保护,但在自我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保护行为是否过度,保护自己而不是伤害别人。

[ 点击数:] [打印本网页] [关闭本窗口]
 

相关内容
查无记录



地址: 蒙阴蒙恬路90号  邮编: 276200  电话/传真: 13969901188   15853920188  4000-811-000

E-Mail:myppw@163.com    鲁ICP备18047326号-5  技术支持:蒙阴网 蓬豪网络

鲁公网安备 37132802371351号

网站管理